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公益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二章 正式志愿者
第四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二) 自愿从事公益服务;
(三) 弘扬慈善,传递爱心。
第五条 志愿者的申请
(一) 符合条件的志愿者持申请书向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提出申请;
(二) 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工作人员对提报申请的志愿者进行面谈咨询;
(三) 志愿者学习《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志愿者管理制度》,填写《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正式志愿者登记表》,建立档案,并颁发志愿者马甲。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享有对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相关活动的知情权;
(二) 有获得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三) 有对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相关活动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四) 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的权利;
(五)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服务的权利;
(六) 志愿者服务组织有共享活动宣传报道的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志愿者管理制度》,服务期间应仪态端正、统一穿着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的志愿者红色马甲;
(二) 志愿者服务结束后进行活动分享,服务内容分享进行记录,并由被服务者签字确认上交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
(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 不得以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 对于参与实施未经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批准的志愿活动,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志愿者个人承担;
(六) 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七) 遵守承诺,按照报名时间和要求准时参与活动,因故不能按时服务应提前请假以便安排其他人员代替;
(八) 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九) 不可向服务对象进行宗教传播、谣言散布、谋取其他利益;
(十)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退出
第八条 志愿者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志愿者马甲,办理相关的业务交接手续;志愿者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12小时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志愿者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修订及变更权属于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后续有修订,则以修订版为准。
泰安市泰山公益协会
2023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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